根據歐洲執委會昨(14)日發布的提案,在非歐盟國家用於支付排放費用的國內碳信用額,以及符合《巴黎協定》的國際碳信用額,未來在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下,可能可視為進口產品排放量已繳納之碳定價,進而予以抵扣。
根據CBAM法規,申報人若能證明受進口產品所含排放量已在原產國繳納碳定價,即可申請減少其必須繳納的CBAM憑證數量。
在昨日發布並徵求意見的執行法案草案中,執委會提議將相關國家所允許的所有形式合規選項均納入計算,其中也包括碳信用額。
根據執行條例草案,無論與該碳信用額相關的減少活動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司法管轄區進行,申請此類抵減應獲得允許。
然而,執委會提議,雖然國內碳信用額可在無額外標準的情況下計入,但僅有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核發的國際碳信用額才可納入計算。執委會表示,此標準應能促進《巴黎協定》第六條碳信用額的發展,並提供確保CBAM環境完整性所需的品質保證。
執委會指出,為了激勵各國國內減排,計入已繳納碳定價的國際碳信用額,上限應設定為申報排放量的10%。
執委會同時提議,任何受碳定價涵蓋的設施所獲得的退稅或補償,包括免費配額或其他豁免,也應納入計算因子中。
根據草案內容,碳定價支付對象可涵蓋直接排放、間接排放或前階產品排放。
執委會表示,可能會針對相關國家發布預設的碳價格。
此外,執委會提議每年發布一次用於計算扣除額的CBAM憑證參考價格。在非歐盟國家支付的價格,將以年度平均一級或二級市場價格,或個人支付記錄為基礎,並根據年度平均匯率換算成歐元。
該條例將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適用。公眾諮詢將於6月10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