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台灣碳權交易所拼7月上路,國內企業開始重視碳貿易限制問題,但不論要從買賣碳權,或是著手減碳策略,專家認為態度和觀念很重要,否則可能到最後會是「誤會一場」,徒增浪費人力、物力,無法爭取碳競爭力。
禾豐碳中和公司總監薛新佑指出,巴黎協議第6條自主約定裡6.2的ITMOs與6.4的A6.4ers在國際間制度與標準越來越清楚,目前在碳權交易中只有「GS黃金標準符合標準」,這些標準在CBAM(歐盟碳邊境機制)裡可以使用在邊界外的排放抵消。
他提醒台灣企業要非常清楚邊界抵消必須符合為ETS(碳總量管制)制度。全球貿易碳限制要以經濟型戰略來應對才能解決問題,不能一廂情願減排,否則誤會一場。
他並指出,目前在面對貿易碳限制的觀念與作法上,企業絕對要有正確的觀念,也就是「如果是為法規而做會很痛苦;為客戶而做,才會想到有訂單」。
因為客戶是採購產品,不是採購產品的碳足跡,所以會有碳中和要求,與不做碳中和的懲罰機制,當企業優先完成碳中和,採購方更願意採購您的產品。
薛新佑強調,企業不要以為不做碳中和較節省成本,一旦採購方的懲罰機制遠遠超過節省下來的成本,企業將會喪失商機,因此儘早完成碳中和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