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的談判代表已達成一項臨時政治協議,將修訂《歐盟氣候法》,並為2040年設定一項新的、具法律約束力的中期氣候目標。根據該協議,歐盟將於2040年前,較1990年水準削減淨溫室氣體排放量90%,進一步強化歐盟邁向2050年氣候中和的政策路徑。
該協議在會員國達成2040年目標的方式上引入更多彈性,反映歐洲議會與理事會的共同立場,即綠色轉型必須與提升歐盟競爭力並行推進。自2036年起,最多可有5個百分點的減排幅度,透過使用符合《巴黎協定》的高品質國際碳權來實現,這一比例高於歐盟執委會最初的提案。在歐洲議會的要求下,協議中也納入防護機制,以確保此類碳權不會用於資助與歐盟戰略利益相衝突的夥伴國家專案。
執委會將評估碳權角色並維護碳排放交易體系完整性
與此同時,歐盟執委會承諾,將在未來與2040年目標相關的氣候立法中,進一步分析國際碳權所扮演的角色,並強調必須維持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TS)的穩定性與完整性。
該協議亦允許在碳排放交易體系架構下,透過國內的永久性碳移除措施,來抵銷部分難以削減的排放,同時擴大跨產業與政策工具的彈性,以確保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實現減排。
ETS 2導入時間延後至2028年
作為整體妥協方案的一部分,談判代表同意將ETS 2的啟動時間延後一年。這套涵蓋建築與道路運輸燃料燃燒排放的新制度,將由原訂的2027年改為2028年上路。此一延後安排,旨在為制度落實提供更多準備時間,並讓家庭、企業與會員國得以逐步適應新的制度架構。
修訂後氣候法納入每兩年一次的審查機制
修訂後的《歐盟氣候法》引入一套結構化的兩年期審查週期。歐盟執委會將定期評估邁向2040年目標的進展,並納入最新的科學證據與技術發展、歐盟層級淨碳移除量是否充足、各產業在執行上的挑戰,以及包括能源價格在內的整體經濟因素,及其對企業與家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執委會可提出進一步修法建議,包括調整2040年目標或增列政策措施,以確保競爭力、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
該項臨時協議接下來將提交歐洲議會表決,並須獲得歐洲理事會的正式批准。待正式通過後,修訂後的《歐盟氣候法》將於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後20天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