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自2026年1月1日正式進入實施階段,歐盟執委會已於5月27日更新CBAM官方問答文件(Q&A),其中第五章針對「認證與核查」制度進行說明。對於鋼鐵、鋁業、水泥及化肥等出口歐盟產業而言,未來碳排放數據能否順利通過核查,將直接影響CBAM申報與成本計算,因此相關規範備受關注。
問答文件第五章首先說明「誰可以成為CBAM核查機構」。根據歐盟規定,任何法人主體皆可申請CBAM核查機構認證,無論註冊地位於歐盟成員國或第三國均可提出申請。
不過,申請機構必須具備相當專業能力,包括熟悉EN ISO 14065「環境資訊核查機構通用原則與要求」及EN ISO 17029「驗證與核查機構通用原則與要求」等國際標準,同時具備碳排放數據、資訊管理及審計能力。
此外,核查機構還需深入了解CBAM相關法規內容,包括認證程序、核查要求、排放監測與計算方法,以及未來涉及歐盟ETS免費配額扣除機制等規定。
歐盟特別強調,核查機構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公正性原則,不能與受查企業或監管機關存在利益關係,以確保核查結果具備公信力與客觀性。
至於企業最關心的「在哪裡可以申請CBAM核查機構資格?」歐盟也在問答文件中給出明確答案。
根據規定,目前只有設立於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認可機構(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NAB)有權頒發CBAM核查機構認可資格。未來待「CBAM法規」正式納入「歐洲經濟區協定」(EEA Agreement)後,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國家認可機構也將可提供相關認可服務。
歐洲認可合作組織(European co-operation for Accreditation,EA)則負責統籌各國資訊,並在官方網站公布具備CBAM認可資格發證能力的國家認可機構名單,供市場查詢。
問答文件進一步說明,若核查機構設立於歐盟成員國或EEA國家,且所在地國家的NAB已提供CBAM認可服務,則必須向當地NAB提出申請。
至於設立於歐盟及EEA以外地區的第三國核查機構,則享有較大彈性,可自行選擇任何一家具備CBAM認可發證資格的歐盟國家認可機構提出申請。
這代表未來包括台灣在內的第三國驗證與查證機構,理論上也有機會取得CBAM核查資格,協助出口企業進行碳排放數據核查。不過,真正的門檻並非申請資格,而是是否具備符合歐盟要求的專業能力、制度建置及獨立性要求。
隨著CBAM正式實施,核查機構將成為歐盟碳關稅制度的重要一環。對出口導向的鋼鐵與製造業而言,及早了解核查制度與認可流程,將有助於未來降低合規風險,並提升產品在歐盟市場的競爭力。